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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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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又稱為產(chǎn)業(yè)傷害、職業(yè)傷害、工業(yè)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yè)活動或者與職業(yè)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yè)病傷害。下面是小編給大家?guī)淼墓J定標準及賠償2022,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工傷的認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工傷賠償?shù)臉藴?/strong>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shù),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jīng)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fā),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yǎng)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guī)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待遇。

    以上就是關于工傷認定與賠償標準的內容,生活中因工受傷的,一定要申請工傷認定,沒有經(jīng)過工傷認定的或者不認定為工傷的情況下,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認定怎么辦理

    (一)申報

    1、單位申報

    員工發(fā)生傷(亡)事故后,用人單位應將傷者立即送往就近的醫(yī)療機構搶救并到約定醫(yī)院醫(yī)治。同時,應在傷亡事故發(fā)生或職業(yè)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書面向工傷保險部門報告傷(亡)事故情況,填寫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和首診病歷本、旁證材料、身份證、工卡等有關材料。

    2、員工或親屬申報

    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期限申請認定的,員工或親屬可在傷亡事故或職業(yè)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工傷保險部門報告?zhèn)?亡)事故,填寫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和首診病歷本、身份證、勞動合同(或暫住證、工作證、工卡)、旁證材料等有關材料。

    (二)受理

    如員工或親屬的申請超過一年的期限,工傷保險部門將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如申請材料不全的,工傷保險部門出具《收件回執(zhí)》和《補齊材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

    如單位、員工或親屬的申請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且材料齊全,工傷保險部門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執(zhí)》給申請人。

    (三)調查

    對員工或其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保險部門應對其用人單位發(fā)出〈〈關于傷亡事故處理的通知〉〉,要求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單位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jù)。用人單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未能提出相反證據(jù)的,視為對員工或其親屬提供的證據(jù)材料無異議。

    如有需要,工傷保險部門可對員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單位、員工或家屬應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jù)。單位有意隱瞞傷亡事故真相,提供虛假證據(jù)或數(shù)據(jù)等材料以及拒絕配合事故調查的,工傷保險部門可以拒絕支付該項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轉由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jīng)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guī)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jù)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jù)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zhí)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jù)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xiàn)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jù)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jù)收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y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jù)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jù)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tǒng)籌地區(qū)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jù)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jù),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十九條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yè)病名稱、受傷害經(jīng)過和核實情況、醫(y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jù);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身份證號碼;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jù);

    (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jù)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工傷認定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協(xié)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工傷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樣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tǒng)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工傷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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